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二章 报送、移交、接收第十三条有效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建设单位被撤销或者注销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