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建设单位被撤销或者注销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其主管部门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