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二章 报送、移交、接收第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纸质档案的同时,应当将电子档案、声像档案一并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电子档案的内容应当与纸质档案、声像档案一致,其存储格式、载体和保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标准。声像档案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