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二章 报送、移交、接收第十条有效建设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档案资料应当是原件;依照有关规定可以报送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复制件上应当注明原件的保存处,并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印章;(二)建设工程文件、图纸签字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三)档案资料应当真实、齐全、完整、字迹清楚、规格统一;(四)建设工程竣工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归档标准、规范要求;(五)各种管线工程竣工图应当以竣工测量成果为依据。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