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园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园的相关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公园管理机构受市或者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公园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