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环境和较完善的设施,具备生态、美化、游览、休憩、健身、防灾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公园的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