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现场搅拌混凝土每立方米处以一百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由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现场搅拌砂浆每立方米处以一百元,总额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