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关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及统计报表的,由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拒报、虚报、瞒报部分,处以每吨水泥三十元或者每立方米预拌混凝土、每吨预拌砂浆六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