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吨袋装水泥三百元或者每立方米混凝土、砂浆一百元,总额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