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对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接受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