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以及与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