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村环境治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环境治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