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环境治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