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村环境治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