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村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环境治理的综合协调和组织推动工作。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畜牧业、规划和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