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村环境治理条例/第六章 村容村貌治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实施村内道路硬化工程,主干道路应当配套建设排水、排污沟渠,并做好道路两侧的路肩铺装。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