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村环境治理条例/第三章 垃圾治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清理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