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符合当地实际、方式多样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毗邻城市及垃圾处理场的村镇,可以组织将农村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距离城市较远、人口相对集中的村镇,可采取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街道转运、县级(区域)处理的集中治理模式。偏远、人口分散的村镇,可采取户分类、村收集、村处理的分散治理模式。对不具备处理条件的,应当妥善储存,定期外运处理。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