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乡村振兴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乡村振兴规划,确立乡村振兴战略的阶段任务、目标和实施步骤;加强乡村振兴规划与其他各类规划的统筹管理和系统衔接,形成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多规合一的规划体系。

乡村振兴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征求农民、专家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后,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实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乡村振兴规划及其执行情况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实际需求编制村庄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综合考虑村庄演变规律、集聚特点、现状分布和农民生产生活实际,科学划分集聚提升村、特色保护村、撤并拆迁村、城郊融合村等村庄类型。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