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七章 组织建设第六十条有效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增强乡村治理能力。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