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六章 生态宜居第五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推进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开展农业绿色发展行动,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病虫害绿色防控、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废旧农膜和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