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推进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开展农业绿色发展行动,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病虫害绿色防控、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废旧农膜和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