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六章 生态宜居第五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加强乡村生态环境保护,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