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立乡村振兴学院,增设涉农专业,推动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企业深度合作,加强设施农业、健康农业、数字农业、农业新能源与新材料等领域相关专业方向建设,构建复合型涉农人才培养专业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与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合作共建等方式,建立健全农业科研人才、农业技术推广人才培训体系,加强农业科技人才培养。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