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发展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县域产业基础和资源特色,加快发展县域特色产业,科学规划上下游产业有效衔接,推动县域产业向高新化、智能化、绿色化方向优化升级,建设一二三产业融合的特色产业小镇、产业集聚区和乡村工业园区,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