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县域产业基础和资源特色,加快发展县域特色产业,科学规划上下游产业有效衔接,推动县域产业向高新化、智能化、绿色化方向优化升级,建设一二三产业融合的特色产业小镇、产业集聚区和乡村工业园区,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