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三章 产业发展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提升农业品牌,实施农业品牌目录制度,加强农业品牌认证、保护和监管;推动品牌创建整合,建立健全以"吉字号"区域公用品牌为核心、企业品牌为支撑、大宗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品牌为基础的农业品牌体系,加强品牌宣传推介和市场营销,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生产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引导生产经营者申请商标和专利、申报地理标志认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