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多元化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培育创新主体,建立创新平台,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产品的创新研发,推进生物种业、智慧农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绿色农业投入品等领域创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网络,促进建立有利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的激励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创新农业科技推广服务方式,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服务组织参与农业科技推广,建设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