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健全管护机制,落实管护经费,发展节水型农业,加快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达标提质,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提高抗旱防洪除涝能力。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