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配套完善农田灌溉、机耕道路、农田林网、输配电设施和农机具存放设施,增强耕地稳定增产能力,健全管护机制,提升农田建设管理信息化水平。

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粮食主产区范围内建设高标准农田。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