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黄梅戏保护传承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梅戏保护传承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传承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增长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梅戏保护传承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市和县(市)、区应当具有标准演出剧院和一个以上传习场所。鼓励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演出和传习场所,满足黄梅戏保护传承需要。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