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