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应当按照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办理规划核实时,应当同步审核配建的停车泊位是否符合配建标准。不符合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核实时,停车泊位数量不足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客运场站、学校、医院、商业综合体以及其他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应当在项目用地范围内配建机动车临时停靠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