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第九条有效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本市市场主体在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外有多个符合规定的实际经营场所,可以自主选择在登记地或者其他实际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多址信息,免于设立分支机构。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