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验线和规划核实等制度,对违法建设工程,在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得通过规划核实,不得予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
违法建设不得作为生产、经营场所。
对依法查处的违法建设,未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查处的行政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场施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与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和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建立行政执法协助机制,制定制止违法建设的具体措施。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