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按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规定,应当由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省人民政府决定交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