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和韧性城市建设,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市应急避难场所,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