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选址合理、数量充足、干净无味、管理有效、卫生文明的标准组织建设和管理公共厕所。

使用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的设备。

鼓励沿街单位向社会公众开放内部厕所。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