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对相关举报及时查处,将查处结果答复举报人,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