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