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种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育种创新,以及品种管理、生产经营、扶持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