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承担自贸试验区有关改革创新任务,出台具体支持政策和措施。

海关、税务、外汇管理、金融监管等中央在湘单位应当落实自贸试验区投资开放、贸易便利和金融创新等政策措施,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

自贸试验区应当健全与海关、税务、外汇管理、金融监管等中央在湘单位的沟通协调机制,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投资开放、贸易便利和金融创新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措施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