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驾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的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

(二)驾驶证未经审验的;

(三)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

(四)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挂车未喷涂放大牌号或者未安装灯光显示装置的;

(六)使用转借的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对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可以就地暂扣该农业机械,待查验证件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后准予放行。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