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购买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购置农业机械后三十日内持身份证明、农业机械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等有关法定证明、凭证,到住所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使用)证。尚未注册登记的农业机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农业机械登记审查和安全技术检验,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并检验合格的,核发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使用)证和检验合格标志;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