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章 科研、推广与培训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从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农业机械化学校或者有关培训单位,承担农业机械使用、销售、维修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农业机械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市、县(市)、区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农业机械技术推广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农业机械新技术培训。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