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旅游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所提供的服务,自主选择服务类型或者服务项目;

(二)了解服务内容、项目、规格、费用等真实情况,并按照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

(三)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四)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五)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