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应当参加国家旅游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发给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方可办理导游证,从事导游业务。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