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的旅游产品向产业化发展,完善民俗文化旅游产品的市场化运行体系,规划旅游文化相关配套设施,引导开发能够吸引旅游者参与的精品型文化演艺产品和创新型文化娱乐消费品。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