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物种优先,科研、保护、生产相协调,促进品种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原则,对“长白山中蜂”、“珲春黑蜂”品种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实施统一规划与建设,鼓励养蜂者申请注册地理标志,申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森工企业根据蜜粉源植物分布和“长白山中蜂”、“珲春黑蜂”种群繁育工作需要,共同划定种蜂保护区、种蜂繁育基地。对划定的种蜂保护区、种蜂繁育基地应当设立明显的界牌和标识,种蜂保护区、种蜂繁育基地内禁止其他蜂群进入。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