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收留、经营等活动。

军用、警用、应急搜救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安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