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本市依法保护海水淡化利用相关知识产权,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海水淡化利用知识产权创造和储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能力。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