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本市支持海水淡化行业、企业围绕海水淡化产业发展需求,制定完善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技术、产品和管理相关标准规范,支持科研机构、企业、高等院校参与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