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洋浦经济开发区内企业或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从境外募集的资金及其提供跨境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自主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及境外的经营投资活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