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多元化投资城市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实行智慧供热,推行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城市供热用热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